企业收取的价外基金要计入应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22号、京国税[1997]095号
依据:财税字[1997]22号、京国税[1997]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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