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准予扣除项目——搬迁费、排污费等费用
财政部规定:对严重污染扰民企业可通过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其有偿转让收入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专顶用于搬迁改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
依据:财工字[1995]152号、京国税二[1995]312号
依据:财工字[1995]152号、京国税二[1995]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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