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用于非生产项目的自产产品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
依据:财税字[1996]79号、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依据:财税字[1996]79号、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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