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收益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自1987年9月深圳率先出让第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沿海一些发达省份也逐步开始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作了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收益,有必要设立土地增值税这个新税种。1993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5年1月27日施行。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
自1987年9月深圳率先出让第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沿海一些发达省份也逐步开始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作了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收益,有必要设立土地增值税这个新税种。1993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5年1月27日施行。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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