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本公积应缴纳印花税吗
问:我是一国企财务负责人,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我们和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起因是这样的,2003年我公司投资开办了一家子公司,占5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2006年5月,该子公司接受捐赠,收到了一辆运输用汽车,价值160万元,我公司即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万元。可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却认为我公司应对这部分其他资本公积80万元缴纳印花税。但我公司认为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而且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导致的,因此不应缴纳印花税,请问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正确?能解释一下理由吗?
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如果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印花税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年份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补缴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自1993年7月1日《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起,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由此可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就增加的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至于你公司认为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造成的,这属于你公司的具体财务处理问题,和税法不冲突,不应成为不缴印花税的理由。
上一篇:出让金减免契税需全额缴吗
下一篇:地下人防设施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