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国外公司固定资产的捐赠的问题
问:国外母公司送给我们公司一台污水处理设备,由我们公司暂借给客户使用,以后收回后,客户再需要使用的时候,我们会收取租赁费。我们公司会涉及到那些税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该怎么入帐?计入哪些科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母公司捐赠时应当将捐赠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金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以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客户提供设备使用取得的租赁费应当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相应的租赁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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