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上年收入到次年才结算业务
问:上年12月收到银行存款时,按收到的实际金额64万确认了主营收入(未开发票),到2008年2月结算时收到小额余款现金0.16万,同时开出了64.16万的发票,对方也已将发票送税局进行了进项税抵扣,等会计作帐处理时,发现:实际收入只有50万,其余14.16万属对方误汇应退回对方,现请问老师:1.我的帐务该如何处理(最好能列出分录);2.发票如何开具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文件来看,都是在对方未收取的情况下的处理,目前,您公司的情况是,对方已经认证抵扣了,那么,只能向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具体的处理办法,看能否按销售退回进行处理。按销售退回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金额)
贷:银行存款 (蓝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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