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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4/30 09:12:42 字体:

  问:您好,我对董事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如下问题(我们是内资企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1、董事费发放有没有规定只能一次发放,能不能分摊到各月发放?最好能有法律依据提供。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规定该董事有没有在本企业任职,如果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是不是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回复:1、董事费发放有没有规定只能一次发放,能不能分摊到各月发放?最好能有法律依据提供。

  答:董事费的发放,目前没有统一的发放时间。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年发放几次。但是均要按劳务报酬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规定该董事有没有在本企业任职,如果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是不是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 )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1993]国税发第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您单位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是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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