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费用为单位所用能否税前列支
问:如单位租赁某个人的房屋,所用的电费、电话费均为户主的名字,能否税前列支,能依据什么?不能履行什么手续就可以税前列支?私人的轿车为单位所用,履行那些手续就可以列支一些费用,能列支哪些费用?
答:您好!您的问题分别回复如下:
1.如单位租赁某个人的房屋,所用的电费、电话费均为户主的名字,能否税前列支,能依据什么?不能履行什么手续就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就是体现发票上,发票抬头为户主名言不是企业的名字,所以是不能扣除。这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
关于履行手续的问题,在总局没有空间可操作,但实际中,您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据实列支。但也要作两手准备。
2.私人的轿车为单位所用,履行那些手续就可以列支一些费用,能列支哪些费用?
答复:没有全国性规定,北京地税局的规定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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