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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07/09 17:49:15 字体:

  问:请问老师:1、我司总机构在北京,成立于2005年,又于2007年6月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其在深圳有一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成立于2007年8月根据公司情况,是否适用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方法?

  2、在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总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分支机构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计算分配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比例。

  那么,对于我司情况,上上年度即2006年度,可2006年度深圳分公司还未成立。那么作为总机构,我该如何计算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谢谢!

  答:您好: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所以,您单位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需要按在规定合并计算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因为新设立的企业没有往年的资料,所以无法合并计算,就地预交。所以按照文件的规定,2006年设立的分支机构1-6月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月份开始才能合并计算,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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