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解读

来源: 编辑: 2006/03/31 00:00:00 字体:

  商业部2004年颁发的第8号令,允许外国投资者建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分销货物。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境内贸易以及采购货物出口到中国境外。下面介绍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关于各种增值税的相关事项。

  一般增值税法规

  根据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纳税人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纳税人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少于人民币180万元。年营业额超过以上限额的纳税人视为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交缴采用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扣的制度,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在采购活动中向其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可抵扣其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人在销售活动中从其顾客收取的增值税)。因此,他们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超过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的部分。

  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从他们的客户收取的所有增值税必须全数交缴给税务机关。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4%的比率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登记

  新成立的小型贸易公司

  一般来说,新成立的贸易公司只有在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80万元之后,才能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小型贸易公司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也可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

  2、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3、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

  4、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 (供货企业证明);

  5、以及预计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80万元。

  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位的小型贸易公司必须在最少六个月期间内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引和监督,税务机关将在这个期间内评估他们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然而,这些小型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位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每月可购买的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及每张发票能够签发的金额。

  新成立的零售商和大中型贸易公司

  以下类型公司可申请在登记时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立即进入辅导期: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2、新成立的大中型贸易公司(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员工超过50人)。

  在以下的情况,大中型贸易公司可无需税务机关的辅导而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地位: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已建立采购及销售渠道,并有良好稳健的管理及会计制度。

  税务机关将根据他们的具体业务活动按个别情况来决定他们可购买的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及每张发票能够签发的最高金额。

  新成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将遵循同样的增值税登记程序。虽然小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他们可获得的增值税发票数量限制将可能会对他们的业务经营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在决定他们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金额时应考虑这点。

  增值税出口退税

  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大多数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增值税率,因此大多数出口货物仍需缴纳增值税。此外,中国政府不鼓励出口的某些货物不享受任何增值税出口退税,例如稀土产品等稀有资源。

  一般来说,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采取的是“先征后退”方法。由于大多数货物的增值税率为17%,而增值税退税率为13%,这之间的不可退还的增值税金额,也即是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负,而该税负是按采购货物的成本而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能否获得增值税退税?

  现行的税务规定和通知并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能否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发多项税务通知,阐明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联合颁布的第12号令《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

  由于商务部2004年颁发的第8号令取代了1999年的第12号令,在原则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然而,根据对现行税务通知的严格解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能不符合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条件。

  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可按照“免、抵、退”方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生产企业根据“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增值税成本是以出口价值而非购买成本为基础。因此,生产型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于采购货物出口的贸易公司。然而,“免、抵、退”计算方法的主要优势是出口的可退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与境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相抵消。因此,由于它可减少等待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时间,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动可得以改善。

  如果生产企业也兼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职能,能否仍然适用“免、抵、退”办法?

  根据商务部2005年4月2日颁发的商资函[2005]第9号通知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可将其业务范围扩大到在境内进行货物贸易和分销。投资者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类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能否就采购活动中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能否就从中国出口货物中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以下产品,可采取“免、抵、退”办法: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此外,自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多家采购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办法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

  然而,根据现行税务法规,除上述情况外,从中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型外商投资公司必须遵守出口增值税豁免的政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或退还。

  中国的出口增值税制度复杂,计算方法繁多。尽管中国的货物成本可能比较低,但采购货物出口的公司应在他们的业务计划中评估及预算增值税成本。此外,公司也必须考虑到要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必须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因此,投资者应先进行税务策划以减少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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