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所得税税收优惠供纳税人选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从形式上由单一的减免税变为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形式,其中包括收入免税、定期减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下面详细阐述。
第一类:
免税收入项目
新税法规定,可予以免税的收入包括:
(1)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且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外,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
第二类:
鼓励和扶持项目可享受定期减免
新税法规定,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3)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从事上述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须研究行业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并取得行业准入资格。若享受公共设施免税项目,则必须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可以500万元为界,考虑免征与减半征收的边界税率。如:纳税人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共取得1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则应就第二年度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每年都确认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则不需缴纳所得税。
第三类: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
新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于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归入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类:
到民族自治地区投资享受地方分享减免税收
新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可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如果要选择到民族自治地区进行投资,享受地方分享减免优惠的,应当先了解地方政府的有关减免规定,才能进行投资。如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第五类:
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员工资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六类:
设立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新税法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选择设立创投企业享受股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方面:
(1)必须是股权投资方式;
(2)必须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3)投资必须在2年以上;
(4)只有70%的投资额可抵扣;
(5)开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6)当年未抵扣完可结转下年。
第七类: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新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
第八类: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新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将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可享受减计10%收入的税收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第九类:
购置专用设备可按10%比例抵免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