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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印花税:非简单“救市”或“抑市”工具

来源: 编辑: 2008/02/29 09:20:32 字体:

  近期我国股市连续震荡,成交量下滑,对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呼声不绝于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它的课征范围比较广,包含对证券交易的课征,而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其一,双边征收。目前世界上只有澳大利亚和中国是对买卖双方征收,其他国家只对买方或卖方征收,甚至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二,税率过高。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是全世界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最高的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税率水平在1‰左右。其三,调整频繁。自开征以来,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且几乎都是突然公布,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正常成长。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学者们也给出了各种应对之策,如单边征收、降低税率、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等。

  这些观点有其合理性,但都是单纯从救市这一角度出发,只看到了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的表层问题,而没有分析导致这些表层问题的深层原因。实际上,是否调整印花税从根本上看是一个税收立法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印花税税率无论升降,都会引起不同利益方的种种“说法”,而不会真正解决问题。

  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依据是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因而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印花税的立法层次较低,而这也是我国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普遍现象。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共有22个税种,其中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后,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条例来进行管理。

  由全国人大立法,立法过程基本上是开放的,各方意见也经过了媒体的充分报道,因而人们对此可以有一个提前的预期和判断,据以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但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制定或调整过程却没有如此公开透明,“5·30印花税”事件引发的风波即是典型案例,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应该是“秘密”的,调控股市的行为要公开透明,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所有交易者可以平等地面对来自管理层的信息,这样再具体到税率的升降,也就更能被各方接受。

  更进一步来看,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证券交易课征印花税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了五类应税对象: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的,1991年上海也开始征收。比较明确规定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正式文件是,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这一暂行规定的立法层次又低于暂行条例。

  当前,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应尽快加速各个税种的立法工作,将各项税收的暂行条例或条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样税种的开征和变动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立法的过程中,公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媒体也会大量报道,机构和个人都会得到大量的相关信息,而不仅仅是少数人的特权。这一点在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到2000元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得到较好的体现。

  就印花税而言,其税率多少,应建之于各方纳税人代表充分讨论、协商和博弈的基础之上,并在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大体平衡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其中应明确规定对证券交易课征的有关事项,这样才能够更充分保护各方纳税人的权利。

  而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制定的税收条例及其调整,很难体现纳税人的同意权和知情权,而以此为依据确立的税种及税率,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利益日益多元的今天,无论高低,都可能遭遇不同利益方的种种“说法”,因而印花税的问题,本质是立法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问题,而非简单的“救市”或“抑市”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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