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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人出租房可按房租5%缴税

2006-12-21 16:48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致电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文件通知,但是如果按照5%的税率来看,个人出租房征收税率是降低了,部分出租房屋者缴的税有望减少。

    按综合征收率5%计算很简单

    近日记者获悉,为便于征管,江苏省首次明确了个人出租房的综合征收率,将原来纳税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统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即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例如市民张女士在新街口出租一套房子,其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每月租金1500元,其应纳税额就是:1500(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75元。

    也可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

    与此同时,规定表明纳税人如果有以下3种情形的,地税机关还可以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的;3.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的租金标准参考价来计算,而且还要适时调整。

    例如,市民李先生在湖南路有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精装修房子,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1300元,但其向地税部门申报的月租金收入仅为850元,明显偏低,那么地税部门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是:1300(元)÷5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3,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50(出租房建筑面积)×1.3(每平方米核定税额)=65元。

    按综合征收率,有些房东可省税

    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南京地税还没接到相关通知,一旦收到会按照南京具体情况出台相关细则。目前南京市仍然按照2004年11月份实施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市民出租门面房月租7000元,应按5%缴纳营业税350元,按12%缴纳房产税840元,按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为营业税×7%,即350元×7%=24.5元,教育附加费为营业税×4%,即350元×4%=14元,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租赁收入-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1 20%)×10%,约等于461元。总共月应纳税额约为1651元,综合税率约为24%,以后如果按照5%的税率来算,则只要350元,比之前要少13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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