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辽宁省统一上调增值税起征点。具体幅度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4000元上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2000元上调至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上调至200元。
辽宁省国税局2005年12月30日表示,此举是为缓解紧张的就业形势,减轻社会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步伐。
据税务专家介绍,目前该省就业形势严峻,从事个体经营是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渠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出台更宽松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其自主就业。
2005年12月30日,辽宁省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吴旭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辽宁的个税月免除额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调至16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也应与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居民收入水平相匹配。根据税务部门测算,上调起征点后,全省预计有6万余户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全省将会减收8400万元,减少的税收收入分解到各市、县、乡,应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尽管短期税收收入会相应地减少,但从长期看,将吸引更多的个人加入到自主创业中来,并产生叠加效应,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对该省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