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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毕业干个体 免税8000元

2006-03-18 00:0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昨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相关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成明作了详细解答。《通知》对现行各项再就业政策作出了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

    8类人可免费领优惠证

    《通知》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可免税80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张成明指出,首先是在税收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小额创业贷款政府贴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种情况视同灵活就业

    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视为灵活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困难对象给予特殊援助

    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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