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人出租屋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25日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出租屋税收征管工作,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据悉,目前个人出租住宅纳税涉及“七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多,计算复杂。
6月起,将适当予以简并,更便于征管。即“五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简化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并规定,按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1000元(含)到2000元、2000元以上(含)的,分别按4%、8%、10%三个档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费;除此之外,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举例:某广东居民,将其自有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他人居住,若月租金900元,则按4%“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900×4%=36元;若月租金1000元,则按8%“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1000×8%=80元;月租金2000元,则按10%“综合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税金2000×10%=200元。同时,他还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租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羊城晚报/记者严丽梅通讯员林荔丹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