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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吸引出国留学人员

2006-09-14 14:30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9月5日上午,在“外资银行赴天津滨海新区考察团”座谈会上,天津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宣布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杨福刚说,对在天津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有本市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并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天津常驻户口或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驻户口或居住证,子女入幼儿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对职工个人免除个人所得税。总部和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个人所得税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对金融企业在天津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在天津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尖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

  在2010年底以前,金融企业向天津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局资助15万元人民币。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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