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约占全部税收的50%,2006年在我市国税负责征收的6个税种中,增值税的税收占全市国税税收收入的75%,增值税是我市国税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因此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以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为龙头,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不断完善金税工程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增值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建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金税工程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并在2000年底确定进一步推广目标并加快建设步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1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覆盖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子系统、覆盖全国国税机关的认证子系统、稽核子系统、协查子系统。目前已完成“金税工程”的一期和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子系统,覆盖了所有一般纳税人,整合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购票、报税、认证、稽核比对、征收等所有管理环节,加油税控系统、零售环节税控收款系统也进入了试点阶段,前期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实现了对一般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征管监控。
“金税工程”自运行以来,大幅度减少了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减少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净化了税收环境。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金税三期”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将用3年时间建设一个以全国税务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总局和省局数据集中存储处理,覆盖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市国税系统正在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始了“金税工程”第三期的各项基础建设,认真落实三期建设的各阶段工作任务,稳步推进“金税工程”的建设。
以“一窗式”管理为龙头,全面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所谓“一窗式”管理模式,就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和税款征收,进行票表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从2003年8月开始,我市国税系统所有办税大厅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全面推行了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模式,实现了“一窗一人一机”,增值税申报纳税各环节工作衔接顺畅,征收窗口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实施“一窗式”管理后,税务部门将原来脱节的受理申报、抄报税、认证等岗位统一整合到申报征收窗口,并进行票表比对,在受理增值税申报纳税时,认真比对IC卡记录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是否一致,比对防伪税控认证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清单总额与申报表填列的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IC卡记录的普通发票开具数与申报表填列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是否一致,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核查处理。三年多来,“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不仅加强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且提高了办税效率,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在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得以共享,税务机构设置更加规范,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所提高,科学的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得以进一步体现,形成了“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增值税征管体系。
强化“四小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谓“四小票”,即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不断加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把犯罪的“黑手”伸向“四小票”。为进一步加强对“四小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市国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加强了“四小票”的管理。
一方面,惠州国税将除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纳入税控管理。首先,将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入税控管理,实现进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电子采集,提高稽核比对相符率。其次,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税控管理,全面实现税控管理和电子信息采集,今年6月起惠州国税还将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管理。再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货物运输发票,并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市国税局将积极开展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最后,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管理。从2005年1月起,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全面实现了代开专用发票的税控管理和电子信息采集。
另一方面,惠州国税加强了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为加强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我市国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各级国税机关采取措施,每票必查,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查深、查细,并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核查,查清原因,减少了税收流失,同时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