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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为5000元

2007-08-31 09:39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陕西省对现行的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营业税进行了统一调整。

  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121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现行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是2003年5月进行调整的,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执行月营业额1000标准;汉中市执行月营业额1500元标准;西安市所属郊县和阎良、临潼、长安3个区执行月营业额2000元标准;西安市城六区(新城、莲湖、碑林、未央、灞桥区)执行月营业额3000元标准。

  近年来,陕西省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2006年全省GDP实现4384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82.74%;地方财政收入从177.33亿元增长到362.68亿元,增长104.21%;地方税收收入从102.83亿增长到198.68亿元,增长93.22%.2007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长势态良好。在这种情况下,陕西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利于涵养税源,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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