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项免税收入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或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解答】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文件规定,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前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该项优惠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因此,在备案时,企业还应准备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如: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