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项目备案
●政策解释
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对纳税人的要求为: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若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有赔偿、司法部门判决有赔偿的,应扣除上述赔偿后作为坏账损失。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的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收回款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审批后,该项目由企业自主申报,如果企业纳税申报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涉嫌偷税的,不但要补税,还会被罚款,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办理时间
季度或年度申报
●备案材料
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并区别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有关账册凭证及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应收账款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附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销售发票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及有关账册复印件和企业的应收账款催收记录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等;
3、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附送坏账核销汇总明细表、核销审批表、贷款合同以及发生坏账的原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资料、上年末坏账准备金情况及有关账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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