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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