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税收优惠 政策多多
15日,从哈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黑龙江省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举措可获税收优惠
《实施意见》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同时,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税扶持高新技术
《实施意见》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实施民生福利税收优惠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意见》规定,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启动税收优惠政策组合
《实施意见》还提出多个税收优惠政策组合,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为了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饲料生产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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