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区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颁布实施《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经济区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规定》决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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