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5.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
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8.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9.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
10.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4.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5.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0行。
16.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等于本表第15÷1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9行合计。
2.第10行=本表第11至14行合计。
3.第15行=本表第1-10行。
4.第16行=本表第15÷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 第9行=主表第11行。
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