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按新规如何缴纳?
问:我是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成品油销售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评估结论是:本企业非正常销售汽油1.12万吨、柴油1.62万吨,要求调整申报并补缴消费税2677.232万元。本企业在进行2008年12月份的纳税申报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401.424万元,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评估,并明确了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税款申报、补缴方式和时限,以及查处原则。税务机关按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退还已纳消费税401.424万元。按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3078.656万元,即实际补缴消费税2677.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