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未入固定资产计征房产税从什么时间开始?
问:我公司厂房在账面上体现的是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但已投入使用,且边使用边整理内饰。我们计征房产税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由此,对于贵公司上述按相关会计规定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房产,按上述规定是从建成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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