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其单价均不超过2000元,是否可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其摊销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其单价均不超过2000元,且不是主要生产机器设备,可列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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