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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来源: 编辑: 2009/05/19 16:52:21 字体:

  [网友52764]我公司属内资企业,在2008年度购买了符合财税〔2008〕115号文中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财税〔2008〕118号文中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该项目于2008年11月份投了产,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我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有一个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时设备预算极不准确,没有《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期间也没有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但购买的设备确实完全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请问缪司长:如上情况,我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按照财税〔2008〕48号及其有关文件,就可以在直接按照所购买专用设备金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呢?现在是否不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呢?

  [缪慧频]如果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财税[2008]48号、国税发[2008]111号和你公司所在省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收管理规定,你公司应就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后,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税额抵免。现行文件并没有规定,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网友52060]请问单位成本列支的通讯费(我们单位每月给职工200元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封顶200元)如何扣除,有参考文件和扣除标准么?

  [缪慧频]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网友52531]对于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今年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缪慧频]关于对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请参阅最近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结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zzt]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需要,如何申报?对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法人统一弥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不需要由分支机构独立来弥补。

  [网友52657]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缪慧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网友52248]我司是商业企业,采购了一些空气调节设备,各项性能参数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但目录中规定应用领域为工业制冷。请问我商业企业是否可就此设备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

  [缪慧频]享受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得税优惠时,必须同时满足目录中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相关条件。

  [网友会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请问:如果其中一分支机构是2008年2月才开业经营的,那么在2009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1-6月应按上上年度三个因素权重分摊,但2007年该分支机构还未经营,请问如何分摊?

  [缪慧频]根据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7843]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其适用税率可否执行20%税率,并请说出法条或具体文件的出处?

  [缪慧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发文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

  [急问财务问题]请问:新的资产折旧摊纳税调整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缪慧频]可以。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网友52060]我是非法人省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上面有集团公司(一级),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级机构),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给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预缴。请问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实际情况是有的市分只申报了所得税预缴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连申报表也不要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缪慧频]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税务问题]请问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为独立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如果是,则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主表第37行?

  [缪慧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进行所得税进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汇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7行。

  [网友52470]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应该怎样汇算清缴?还是继续适用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吗?有没有更新的文件出台?是不是和预缴一样,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缪慧频]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网友50870]同一省内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无要求,目前不知各地税务局如何执行的?

  [缪慧频]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会计6677]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缪慧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财会的问题]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缪慧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网友52787]我公司是设在长沙市高新区,由留美大学生创立的一家企业,今年我司申请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是无偿资助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我司对这笔钱作了专项应付款管理,但是长沙高新区税务局专管员要求我们对这笔补助交纳所得税,我司认为既然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且由国家指定用途,应该属于不征税收入,湖南省甚至网上多家企业对这部分补助需征税有疑义,急盼您的答复!

  [缪慧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鼓励本地企业技术创新所拨付的专项基金税务处理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不久将会有个明确的意见。

  [网友50316]我公司为人造板制造公司,是以次小薪材和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请问一下缪司长,我公司符合财税[2008]117号文件优惠条件?如果符合,能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吗?

  [缪慧频]请按照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如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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