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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ASC的核心准则看世界会计的发展及对我们的启示

来源: 裘宗舜 编辑: 2002/07/05 14:38:05  字体:
    一、什么是IASC的核心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核心准则,简要地说,是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应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之约,承诺于1999年年底之前制定出一整套合理的、完满的会计准则(核心准则),它是包含所有原则的一个综合体,以供从事跨国投资和跨国上市的企业依此编制财务报告,披露财务信息。1993年,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提交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核心准则清单包括5大项40个项目,它们是:(一)总则:1、会计政策的披露。2、会计政策的变更。3、财务报告应披露的信息。(二)收益表:4、收人的确认。5、建造合同。6、生产与采购成本。7、折旧。8、资产减值。9、所得税。10、非常项目。11、政府补贴。12、退休金。13、其他雇员福利。14、研究与开支。15、借款费用。16、套期保值。(三)资产负债表:17、不动产、厂场和设备。18、租赁。19、存货。20、所得税递延。21、外币。22、投资。23、金融工具/资产负债表外项目。24、合资企业。25、或有事项。2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7、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28、企业合并(包括商誉)。29、其他无形资产。(四)现全流量表:30、现金流量表。(五)其他:31、合并财务报表。32、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附属公司。33、关联企业和权益合并。34、分部报告。35、中期报告。36、每股收益。37、关联方披露。38、终止经营。39、基本差错。40、估价变更。(资料来源:IASC Webside 12/10,1997)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及其各个筹划委员会的艰辛努力下,上述40个项目的会计准则已制定完成。其中的6个准则已与其他准则合并或由其他准则修改取代。另有4个由于某种原因未得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评估通过。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评估通过了30个核心准则,并公开宣布推荐给它的所有成员,允许跨国发行上市和投资的企业运用已通过评估的30个核心准则。这些核心准则为会计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它们是高质量的,将导致信息的透明、可比和充分披露。  
 
  从信息的角度来看,财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关系,经济学上的博奔论和代理理论所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博弈双方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利益最大化基础上达到利益均衡。实现双方利益均衡的方法之一就是消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相互之间的透明度。因此,核心准则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在信息的披露上。披露财务信息的载体是财务报表,也就是说,需要解决如何运用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进行结构性财务描述的问题。
  从1993年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提出的核心准则5大项40个项目清单来看,所要求制定的核心准则是以财务报表为纲的。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汇集了原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第5号《财务报表内应披露的信息》和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并吸收了美、英在财务报表方面的新举措和创新,在内容上提出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提供了有关财务报表结构的指南,以及列报内容的最低要求;再加上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14号《分部报告》、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可以说,这一系列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是核心准则的核心。

  二、从核心准则看世界会计的发展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是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与统一;核心准则的成功完成,并经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评估通过,推荐给全球资本市场应用,充分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与统一的工作中,已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1973年成立迄今20多年来,在制定、修改、评议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一贯本着协调的宗旨,以和解的精神,在具体工作中邀约各方协作,从而促使在准则中达到比较完满的一致或统一。例如: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是公认的难题,在其讨论、修改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派出代表参与了由13个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组成的金融工具国际联合工作组的工作。又如,为使IAS33《每股收益》的计算得以适当的简化,又与每股收益计算较繁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同协作修改,从而使双方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均得以简化,并达到了双方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当然,核心准则的制定,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随着世界经济的继续发展,核心准则也将有所增减,本此目标和精神继续下去,才会得到各方面的满意与支持。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正,通过协调,要力求保持四方面的统一:一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的基本概念相统一,否则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也不能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重大意义。接受以基本概念体系形成的会计理论的指导,则可保持不同准则在不同问题上理论依据的一致性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采取统一的会计政策。二是与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相统一(或一致),否则将造成前后矛盾,难以理解。三是力求各国或主要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相统一或一致,否则将不利于国际会计准则在全球资本市场的推行与应用。四是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以及主要国家的证券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相统一或一致,如有分歧或距离,可通过解释、讨论、修改、协调力求认识统一,形成一致意见。因为它们代表财务报表使用者即需求方的意见,合理的需求理应得到满足。

  2、核心准则所追求的是按其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高质量的。一般来说,高质量的要求应该是达到了《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要求财务报表应具有的信息质量特征,使用的会计基础概念能与《框架》保持一致,为信息使用者可以理解;提供的信息是相关的和可靠的;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可比的、一致的;应用的准则应严格地加以解释和运用。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外会计论坛上,高质量的要求主要注重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就可比性来说,是指财务报表的种类例报项目、项目内容必须是统一的;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要求按基准方法处理,只有少数项目允许还有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3个常务理事国一致同意,并经顾问委员会讨论同意的背景下,发布了准则草案第32号(ED32)——《财务报表可比性》。经过6年实质性的努力,不仅把准则中原有可供选择的方法从38个减少到15个,而且对原有的准则都进行了程度不一的修改,大大提高了准则的质量,也提高了国际准则委员会的国际声誉。其次,所谓透明度,即能一眼望见底,没有遮盖与掩饰,实事求是。再次是充分披露,即企业对其会计政策及其变更都有必要的说明,对财务报表的各大类和项目有必要的说明性注释。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财务报表,没有必要注释的财务报表是质量低劣的报表。举凡企业筹资的来源,举债经营的政策及其风险管理政策,财务报表未能反映其价值的企业实力和资源,都是应予注释的。还有企业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主要特征及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事项,决定业绩的主要因素和影响,包括企业经营所处环境的变化,企业对这些变化的反应和由此产生的影响,企业为维持和提高经营业绩而采取的投资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也应加以描述和解释。

  3、关于计量属性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贯采取慎重的态度。“多种计量属性并存”,在1989年发布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规定是这样,在其制定的会计准则中也是这样。例如在2000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IAS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应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第17段)。但是,后续计量即可“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第27段),也可“选择成本模式”,“即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第50段)。但是,在会计论坛上,关于会计计量属性问题,即现行价值与历史成本的争论,自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一直时起时伏。通货膨胀率越上升,争论越热烈,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提出的现行价值会计模式或方案也越多。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90年代,衍生金融工具连连创新,既给国际资本市场带来了繁荣与发展,也同时伴随着风险与损失,促使投资者迫切要求企业财务报表对金融工具及时反映和有效监管,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确认中应及时计量,而且认为,公允价值是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最相关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9年发布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后,理事会认为还需要改进,派代表参与国际联合工作组的工作,研究金融工具在近期全面转向公允价值会计的可行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写道:“活跃市场中的公开市场报价(Quoted MarketPrice)是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因此,公允价值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公认的市场价值或是现行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发布《概念框架(CF)》NO.6以取代NO.3之后,时隔15年于2000年2月11日发布《概念框架(CF)》NO.7《现金计量中运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提供了指导现值使用的一般原则,而运用现值的目标是为了尽可能体现一组未来现金流量之间的经济差异。在会讨论坛上有一种议论:认为“未来的经济利益”是对资产特性的还精辟描述,因而是最恰当的资产定义;相应地,“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对资产价值的精确的计量,而其财务报表要素均可通过资产来加以定义。因为,其他要素均与资产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可视为资产的派生物,如视资产为正数,则负债为负资产,权益为资产减负债后的剩余价值,称为净资产。收入为净资产(权益)的增量,费用为净资产(权益)的减量。世界会计实务存在着如下的趋势:“未来观金流量现值”将以“公允价值”名义经选择而取代其他现行价值(诸如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等)的计量,继而经选择而取代“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的计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框架(CF))NO.7在其第18段表白道;“会计计量是一个广泛的话题,但对计量全面的重新思考超出了本公告的范围”。可以说,这不过是为了避免投人以柄,而力促这种趋势的发展。则溢于整个公告的字里行间。

  4、简化会计准则的思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前后有两份,前者为1995年发布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后者为1999年3月15日发布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这份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有发布的准则中最冗长的。发布时,金融工具国际联合工作组成员曾说过,这是一份暂时性的准则,第二年将发布另一份进一步改进的、更短一些的简明修正的准则。在美国也正悄然兴起一股要求简化会计准则的新思潮,这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第133号《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所引发的。这份准则篇幅长达245页之多,是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最长的会计准则,其内容除必要的阐释外,大部分是举例说明如何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应用。简化准则的想法首先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前任主席邓理土·R·百雷斯福特(Dennis R.Beresford)在1999年提出来的。他认为,那些属于会计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范围内的细琐问题,不必在准则的文本中讨论,对已发布的准则应加以整理、合并、编纂,过时的应废止。因为,经济问题错综复杂,而且在不断变化,存在种种的不确定情况,即使举出许多例子,也仍然是九牛一毛,挂一漏万。

  5、核心准则的制定和应用是国际会计全球化的第一步,是国际会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核心准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汇集全世界会计专业人士的代表协同努力下完成的,并得以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应用。它的每一个准则项目均经过广泛征询意见,并在完成后经过评议通过,从而具有高质量和高水平,得到全球证券管理机构和资本市场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它是国际会计走向全球化的必经的一步,集中体现了人类智慧的一个方面,在国际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应当指出,核心准则还只是用于跨国筹资和跨国上市方面,各国国内还是应用各国自己制定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0年进行了重组,其理事会由一个14人的新理事会取代,全权负为会计准则的制定。对理事会成员的首要要求是技术专家,他们分别具有执业审计师背景、编制财务报表的经验、财务报表使用者以及学术背景,有一部分理事会成员将负责直接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络。今后,准则征求意见稿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公告的发布.都需要14名成员中的8名同意。可以相信,今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以及其他公告将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程序以及与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的关系将更加协调、和解和民主公允,更容易使各国的会计准则融合于国际会计准则。

  三、核心准则对我们的启示

  1、努力学习核心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核心准则,在专业技术方面是高水平的。在我国,有些人总是以“广大审计人员、会计人员业务质素质低下的现实情况”为由拒绝引进。其实,要改变这种状况,最好的途径莫过于学习和教育,不懂就学。不仅想跨过国境筹资和上市的企业的人员要学习核心准则,从事会计、审计教育的教学人员也要学习,我国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会人员也应该有计划地学习核心准则。为此,建议财政部会计司及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洽商编写有关的教学资料,广泛传播,以供学习。

  2、认真执行“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制定并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从90年代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遵循“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于1992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公布了具体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迄今已陆续推出了10个具体准则。似宜以“核心准则”为国际范例,按照当前上市公司的情况,再陆续制定急需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尚是发展中国家,在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力尚不够强大到足以抵制国际资本投机的袭击而稳操胜券的情况下,适当地限制资本出境流动是保证我国经济安全的需要,是完全必要的。像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是稀有的“金融商品”。其准则似可以缓办。但是应该深信,我国今天是发展中国家,或迟或早,我国将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我国加入WTO后,就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国的市场经济将得到巨大的发展,今天还没有的,会陆续出现,各行各业都应有心理上的准备。金融行业以及审计、会计行业,也应该这样。
  
  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及其过程,应认真借鉴核心准则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征询意见的时间要长一些,如1年到3年;对象要广泛一些,应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企业负责人,注册审计师、投资者、银行家、证券管理者、教育界人士等,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征询意见会,应先寄发有关资料,要求与会者有所准备。另外,我国的会计期刊,登载会计准则而略去附录,犹如有些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没有注释一样,如前所述,附录和注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正文和正表,因此,这方面也应该有所改进。

  3、我国制定会计准则该简明的应简明,该细化的应细化。我国的文献,从古至今,一贯崇尚简约。但现在是信息时代了,收集、储存、传递的手段都有了本质的变化,因此制定的会计准则也不顺利考试于要求简化。我国1992年发布、1993年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似乎过于简约,其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的阐述与国际惯例相距较远。后来公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其中第9条、第10条对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要素又重新加以定义,其内容就与当今国际惯例基本上保持一致。这样说是不是意味着会计准则应该细化呢?也不是这个意思。前面已讲过,在美国已悄然兴起简化会计准则的新思潮。虽然这种思潮的出现是有特定原因的,但也说明,制定会计准则应有必要的篇幅加以诠释,但不宜像编写讲解资料那样充满着种种例解。如有必要,可以在准则发布后,另编较详细的讲解材料。而对于过时的或者大部分已失效的会计准则应宣布撤销或者进行裁并。

  4、我国在融入会计准则全球化之前,应加倍努力制定、评议、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扩大会计准则的适应面。在我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推行、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并不是由于所谓的“业务素质差”,而是“法制素质差”,守法精神不够,是明知故犯。因此,建议以法治会计、以法治假、明确罚则,真正做到违法必究、依法处理。会计、审计行业组织应加强制订行业自律规定,并严格检查执行,像对机动车违章一样,逐项记录下来,达到一定程度,应收回违规者的执业“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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