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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价值评估中因保证责任产生的或有负债的处理

来源: 编辑: 2005/04/20 10:23:41  字体:

  一、现阶段的处理方法

  各地评估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尤其是自身对或有负债之于债权价值影响的理解,一般简单地采用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单独处理法,即在债权价值评估中不直接考虑债务人或有负债的影响,而在特别关注事项中进行披露,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二是综合处理法,即将或有负债计入债务人总负债中,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

  可见,第一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可能高于债权的实际价值,而且无论或有负债为任何性质,评估结果均不变,对评估机构而言,操作简便,责任风险小;反之,第二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可能比较接近债权的实际价值,但不同评估机构对或有负债的判断不同,评估结果可能有相当的差距,对评估机构而言,操作较复杂,责任风险较大。

  以最简化的情况(无抵押等优先受偿事项)为例:经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的某债务人X有效资产为2500万元,有效负债为5000万元,因此A对债务人的3000万元债权受偿率为50%,债权价值为1500万元。

  此时,如债务人X对另一公司Y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则按第一种处理方法,A的债权受偿率仍为50%,债权价值仍为1500万元;而按第二种处理方法将或有负债全额计入X的有效负债,则A的债权受偿率降为25%,债权价值降为750万元。显然,两者的差距是巨大的,那么究竟哪一个更接近真实的情况呢?

  二、评估或有负债的法律基础

  无疑,《担保法》是理清或有负债问题复杂关系的根本。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也有助于对问题的判断。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后者为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另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因此,评估时对或有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相机处理。

  三、或有负债几种常见情况的备选处理方法

  尽管在实务中或有负债情况错综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归为以下几类,并通过对各方法律关系的分析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仍以前例为基础进行分析。

  1.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按上述法律规定,保证人实际上承担的是保证金额中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不能支付的部分,因此在计算时应有相应扣除。若条件允许,最好能够取得Y的有关财务资料,分析其偿债能力,再计算X可能的保证金额;如不能取得Y确切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向X的询问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来源对Y的偿债能力进行大致估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将保证金额计入X的有效负债中的做法就可能与实际产生较大偏差。

  承前例,如X对Y债务的保证为一般保证,经综合分析,估计Y的偿债能力为80%,则对X而言,或有负债应为1000万元,则采用综合处理法时,A的债权受偿率为42%,债权价值为1250万元。当然,Y的偿债能力不同时,A的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将随之变动,显然,最低值为25%和750万元。

  2.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无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在其未按约还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之一或两者同时还款。因此,对保证人或有负债的估计要更充分一些。从短期影响和谨慎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保证金额全额计入X的有效负债中,再计算A的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三方重新约定、法院裁定等材料,估计可能要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这样计算出A的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结果对A而言更有参考价值,但需要评估机构在法律方面有足够的专业力量和比较准确的经验判断。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是,即使保证人因形势所迫不得不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时,其仍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因此,通盘权衡,尽管Y与A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Y的偿债能力仍是影响A的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的重要因素,必须尽量加以衡量。

  3.相互保证

  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相互保证的情况,此时或有负债的考虑要更多一层,但不宜将互保金额进行抵消,因为互保对应的债权人往往不同,只能根据以上讨论的情况逐笔评估。当互保对应的债权人相同时,可在计算债权受偿率时将或有负债计入有效负债,在计算债权价值时以债权人直接债权加上因保证产生的间接债权为受偿基数。

  承前例,如X对Y债务的保证(设为连带责任)对应的债权人也为A,则对X而言,或有负债应为5000万元,则采用综合处理法时,A的债权受偿率仍为25%,但债权价值为2000万元。

  4.批发处置债权涉及的或有负债

  AMC为加快处置进度,提高处置效率,经常进行债权的批发处置,此时需要对整体债权价值进行评估。由于批发处置常按地区和行业的原则进行组合,因此涉及的债务人之间的互保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每家债务人进行的评估并计算的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如都考虑了对应于同一AMC的或有负债,评估结果将可能大幅偏高,而若都分别考虑对应于其他债权人的或有负债,评估结果将可能大幅偏低。

  在此,可以借用会计上合并报表的思路,即将批发处置涉及的所有债务人视为一家,其内部对应于同一AMC的互保不再考虑,仅考虑其对外保证产生的或有负债。可能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涉及的互保、债务人之间的应收应付的债权债务等也应采用同一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再进一步深入考虑,合并互保隐含的条件是批发处置涉及的债务人资产和AMC的债权分布都比较均匀,债务人资产负债之间的相互作用基本可以抵消。但是,批发处置时涉及的债务人往往千差万别,有的经营状况较好,资产量很大,而有的已停业多年,资产已消耗殆尽;同时,AMC的债权也可能集中于某几个大型的债务人企业。这种不对称的存在,使合并互保可能产生较大偏差。此时可以考虑分类处理的思路,以资产或债权(包括因保证产生的或有债权)最集中的部分为核心进行评估,再综合分析其他分散债权的价值,最终形成批发处置整体债权的价值。

  因债务人对外保证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如何处理是在评估实务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处理上的不同选择,会造成评估结果的严重分化,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从上述简要的分析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关系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而不宜简单处理或一刀切地套用某种模版。而做到这一点,需要评估机构开拓视野,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收集信息,深入研究,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和经验进行权衡和判断,使债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能够基本反映评估基准日各影响因素(包括或有负债)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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