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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和开发成本会计的探讨

来源: 伍千奎 编辑: 2005/07/17 17:11:56  字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企业之间产品品种和质量的竞争愈演愈烈,研究和开发活动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我国的一些大规模或高新技术企业现在都设有研究开发部门,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每年所耗研究和开发费用也为数较大,并逐年递增。为此,加强研究和开发成本会计的理论探讨和实务处理很有必要。

  一、研究和开发成本的内容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的合称。研究活动是一种以发现新知识,探索新的研究成果的应用途径,以及设计和试验新产品,改良产品或工艺为目的的活动,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基础研究一般指为增加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其特点是费用支出与未来的收益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联系;应用研究一般指为解决确定的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它往往有直接的受益对象(如项目、产品或工艺),与企业的未来收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从事研究活动主要以应用研究为主。开发活动是把研究结果或其它新的科技付诸应用的转化过程,其目的是形成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或工艺,供对外销售或企业自身使用。

  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活动虽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研究新产品,改进旧产品;或研究新生产工艺,改进旧生产工艺以降低企业未来的营业费用或增加未来营业收入,期望在未来获得效益。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有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获得成功,形成企业所享有的专有技术,或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等法律手续,获得专利权;有的研究开发项目则可能会以失败告终。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设计、开发、研制、试验、定型等一系列活动,所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成本的主要内容有:

  (1)直接人工, 指直接参与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科研人员和服务于项目人员(科技互助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其他服务于课题项目人员)的工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有关补贴。

  (2)仪器设备费, 指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所需设备和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以及租设备的租金或使用费等。

  (3)材料费,指研究与开发活动直接耗用的电器材料、化学试剂、仪器配件、金属非金属材料、其它各种消耗材料等。

  (4)调研费,指研究开发的业务人员出差旅费和其它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研究与开发活动直接耗用的燃料、动力费用。

  (6)外协加工及现场试验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试制样机、 加工零配件、外委化验分析、测试等费用和支付的生产性试验和现场试验的费用。

  (7)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如资料费、 新产品(技术)鉴定费等。

  二、研究与开发成本是否应予以资本化

  企业进行具有风险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成本的会计处理,西方财务会计中有以下三种方法:〔1〕

  (1 )将研究开发部门发生的全部成本都分配于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即将全部研究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用这一方法的理由是:一切研究开发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成就,它的一切耗费都是为了将来的经济效益,自应由获得成就的项目承担。

  (2)只将获得成功的研究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 计入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价值;未获成功的研究开发成本在失败后予以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3)将研究开发成本全部于发生当期列为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2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研究与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明确指出:“研究与开发成本除了按契约规定为他人所进行者外,应在发生当时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可见,上述方法(3)是公认的会计原则,是西方会计实务中广泛采用的方法。

  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是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活动。根据财政部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也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我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实际上也反映了对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处理原则-将研究开发成本应计入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即将研究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但究竟只对获得成功的研究开发成本或将全部研究开发成本(包括失败的研究开发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还不明确,使得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全部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处理。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将全部研究开发成本计入获得成功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价值,显然违背了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企业自创获得无形资产(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入帐价值并非其取得的实际成本,而包括了与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无关的其它失败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已宣告失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实际上已成为企业的一项损失〔2〕,与任何期间收入均无关联,既不能和收入配比,对未来收入也没有任何影响,自不应递延结转嗣后期间。因此,将失败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本-企业已发生的损失-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显然不恰当。

  上述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全部研究开发成本于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有如下不当之处:第一,它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企业研究开发成功项目而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将在新技术采用以后的较长时期带来经济效益,这部分研究开发成本应当由未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若干会计期间共同负担,应在研究开发成功取得无形资产时先“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分期摊销转作费用,以便与各期收入相配比,而不应在成本发生时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至于研究开发失败的项目所发生的成本也只在失败时才成为企业的一项损失,也只能在这时确认,计入当期损失(或当期费用)。第二,它歪曲了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按照这一处理方法,将成功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在发生时就计入了当期费用,这样,企业获得无形资产的入帐价值就只包括获得成功后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注册、审查等法律手续费用,而将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研究开发过程成本,排除在无形资产价值之外。企业在研究开发成功后取得的新技术,如果不向政府专利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专利权,而是通过企业本身的保密手段达到独自占有的目的,则这种专有技术就无入帐价值可言。

  通过上述分析,以上述第二种处理方法为适宜。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本既不能在成本发生当期就计入当期费用,也不应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获得成功而取得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应连同申请、登记注册等法律手续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已失败的研究开发成本,在宣告失败时应确认为损失予以转销。按此方法,既能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又能使企业在未来的收入和费用实现恰当的配比,同时还能使以失败而告终的研究开发成本及时得到转销,使稳健性原则在风险性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得以体现。

  三、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帐务处理

  根据上述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核算上应设置“研究与开发成本”帐户,用以核算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究与开发部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成本。该帐户的借方记录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发生数,贷方记录因形成无形资产而结转到“无形资产”帐户的成本和因研究开发失败而转销的研究开发费用。该帐户应按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帐户。

  研究与开发成本主要业务的帐务处理如下:

  1.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

  借:研究与开发成本      ×××

      贷:原材料            ×××

          应付工资           ×××

          累计折旧等          ×××

  2.某研究开发项目结束,并获得成功,取得专利权,应按该项目所发生的成本结转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或专有技术)  ×××

      贷:研究与开发成本             ×××

  3.某研究开发项目宣告失败,则按其已发生的费用,结转计入当期损失(费用)。

  借:管理费用        ×××

      贷:研究与开发成本       ×××

  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可能同时进行多项研究开发项目,对某些共同费用,如试验设备折旧费等应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归集到不同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本。有时一个项目也可能同时获得几项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则该项所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应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各项无形资产成本中,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也可能在不同时间取得多项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对先获得的应考虑有关因素估价并结转成本,待整个项目结束后再按实际成本进行调整。*

  注释:

  〔1〕《资本主义企业财务会计》娄尔行、王澹如、钱嘉福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会计上的“损失”概念通常有两个方面的涵义:第一, 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营业费用超过营业收入的结果(即净损失);第二,未能产生营业收入的企图而付出的成本。已宣告失败的研究开发成本就属于第二方面涵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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