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是西方管理会计研究的一项新内容,也是跨世纪研究的课题之一。笔者试就建立股权资本成本会计需解决的问题作初步探讨,供业内人士商榷。
一、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和确认问题
如何计算股权资本成本,即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有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资本成本是股权资本使用的机会成本。但按机会成本的概念——在有诸多可选择的方案中,如果选择了最优方案,则把次优方案能取得的收益作为最优方案的机会成本。在股权资本成本的。范畴下,不能机械套用机会成本概念。因为:第一,股东将其资本投入某具体企业不一定是最优方案;第二,即使某股东将其资本投入某企业是最优方案,但是次优方案的确定和次优方案收益的计量也不易操作。那么,把什么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的计量依据呢?笔者认为,应把资本的社会平均成本作为股权资本成本,具体操作中可以用银行长期借款利息率(一年期以上)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率。
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应和资本的使用量及使用时间相结合,即使用多少资本确认多少成本,使用时间长短和资本成本多少相结合,何时使用何时确认。
二、股权资本成本的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反映股权资本成本,笔者认为,首先应增设“应付股权资本成本”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应计的股权资本成本,借方登记支付给股东的股权资本成本。余额兰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股权资本成本,该科目按各股东或各类股东设明细账。其次,应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增设“股权资本利息(或成本)”二级科目,用以区别其他的财务费用,也为将来计算有关数据提供依据。再次,应在“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明细账下增设“股权资本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占用股权资本应付的成本。最后,在“累计折旧”科目下增设“股权资本成本”二级科目,用以核算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
当计算应计的股权资本成本(即占用股权资本金额×占用时间×资本社会平均成本率)时,作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股权资本利息
(或在建工程——× ×工程——股权资本成本)
贷:应付股权资本成本
将股权资本成本以股利等形式分给各股东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权资本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财务费用、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计算等的处理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一致,只是内容中包括了股权资本成本部分。
三、与有关法规制度的协调问题
(一)与税法的协调
税法规定,债权资本成本(借款利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股权资本成本则不能扣除,从全社会来看,这是正确的。因为:第一,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本企业作了税前扣除,但是金融机构却作为收入计算,照样要交纳所得税(只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税率不一致时有所差异);第二,如果股东不把股权资本投入到某企业而用于其他用途(如存入银行),其收益(如利息)也应纳所得税,所以在这方面税法是正确的,也是不可能更改的。但是我们在作上面所述会计处理时,则把股权资本成本计入了成本费用,成为企业利润的扣减项目。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只需使用“应付税款法”即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计人财务费用的股权资本成本和通过折旧转移进成本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其中: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可以通过前述“财务费用——股权资本利息(或成本)”二级科目取得,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可以通过前述“累计折旧——股权资本成本”二级科目取得。
(二)与有关基金计提制度相协调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是企业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未扣抵股权资本成本的利润,如按前面的会计处理,利润中扣抵了股权资本成本,使企业提取各基金的基数减少而少提基金,解决方法有二:一是参照前面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调整基数,即: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基数=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财务费用中的股权资本成本+折旧中的股权资本成本;二是调整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