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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来源: 唐晓春 编辑: 2003/09/04 11:01:52  字体:
  到1999年底,财政部已颁布了九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等准则的颁布实施,对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准则中,对企业纳税产生较大影响的有三个方面: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支出。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对债务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了债权人让步的贷款和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两部分内容,债务人一方面把无须支付的贷款及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额抵减了销项税额,从而使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虽然会少缴增值税,但仍增加了纳税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高于增值税的税率)。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有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并由此确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由于将未来实际上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重组日就没有足额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从而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受到影响,对此税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收入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中的收入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比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再进行投资、捐赠、自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收入准则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有关商品、资产转让、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同时,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作了明确:一、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收入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与税法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这些重大变化对企业损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使企业的损益更加真实可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法也应相应地对其收入确认原则——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修改,使税收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责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采用两种方法:1、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合同工程全部或实质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于合同完成时一次确认收入实现。2、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要求建造合同的结果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在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间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建造合同准则还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了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即出于会计上稳健性原则考虑,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则由三种方式:1、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形象分次确认已定阶段的工程收益。2、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于合同完成时结算工程价款,确认收入实现。3、采用定期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分期确认合同开支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建造合同亏损,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时的亏损才能进入当期损益即从应纳税所得中扣减,而不允许预提合同损失准备。由此可见,两者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合同金额的不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不承认完成合同法,确实难于估计完工百分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没有应税收入,除非是期间费用,税法不承认没有收入的成本。为此,税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改革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的变化及对所得税等纳税调整的影响,以便在税收征管中更具针对性,以防止税款的流失。

  需要说明的是,除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已对税收产生了影响外,投资准则中的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的确认及提取的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与税法规定的分类和确认实现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修理费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诉讼赔偿等或有损失的调整事项与税法所确认的收益实现时间也有差异,等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在此就不再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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