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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笔者就实施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的处理建议
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对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对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未作出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底前明确规定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以便《小企业会计制度》能够于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处理建议
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要求股份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6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说,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属于小型企业(如工业企业的职工人数不足300人,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资产总额低于4000万元),如果要求这部分企业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利于会计改革的顺利推进。建议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可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即鼓励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规模变化的处理建议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于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于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该企业年末时是否必须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按照“可比性”和“一贯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因此建议若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必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企业集团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因此,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建议作如下处理: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于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鼓励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五、准备上市的小企业的处理建议
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5月19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这标志着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准备上市的小企业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以便为上市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使企业上市前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和会计信息资料相互可比。
总之,坚持《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的前提下,明确并鼓励部分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强化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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