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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股收益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来源: 来自:特区财会 编辑: 2003/02/02 13:15:31  字体:
  财政部去年底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此之前,企业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上所依据的是证监会1994年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较之以前都做了很大修改,基本上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对每股收益计算、列示和披露的精神。

  一、《征求意见稿》和现行制度的比较

  这次财政部颁布的《每股收益准则(征求意见稿)》与以前企业所遵循的《内容与格式》有很大不同。

  《内容与格式》中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两种每股收益:(1)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数;(2)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即期初股数与期末股数之和除以2)。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每股收益要按照“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来反映。其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原来的加权每股收益计算方法类似,所不同的是,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方法变化很大,新的方法采用时间做权数,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这样,股份的发行时间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就很大,公司在报告期前期增加股份比在后期增加股份所计算出的基本每股收益要小得多;而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两者应当是相等的。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它要求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基本的每股收益,还要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即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进行调整。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应为: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加上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和可转换债券的税后利息。分母普通股股数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

  二、《征求意见稿》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1.关于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中规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它是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按当期赎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数调整的结果”。这与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不同之处是IAS33同时很明确地指出“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而我国对时间权数是以天数加权还是以月数加权则没有规定,就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混乱。

  2.关于计算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数

  在这一点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它的易理解性与全面性。《征求意见稿》只用了几句话就概括出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原理:“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本期内发行的股份和购回的股份应以其发行在外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若没有具体的类似操作指南的补充说明,会计人员是很难理解其含义的,更难以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而IAS33的阐述就相当全面与具体,它考虑到了各种具稀释效应的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并在每种方法后面附示例加以解释,从而合理地体现出每种项目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效果。

  三、对《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1.对于可转换债券等潜在普通股,按准则的规定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这种说法有不妥之处。若企业在本年3月1日发行可转换债券,但协议规定只有在半年后可以行使转换权,则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数量是从本年3月1日开始加权计算还是从9月1日开始呢?根据实质性原则,笔者认为应从9月1日算起,因为只有从9月1日开始这部分债券才有可能转换为普通股,才真正具有对原有普通股的稀释效应。所以应假设“潜在普通股已在当期期初或协议规定的可转换日转换成普通股”更为恰当。

  2.对于企业合并后每股收益的计算。因为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并入了其收益表中,故作为合并购价或股权联合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数应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中,因此,用于计算企业合并中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股数应为合并企业原有股份的加权平均数与由于购并而新发行股份的加权数之和。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合并过来的是被并企业自购买日起的净利润,与之相配比,分母中新发行的股数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加权计算;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将被并企业全年的利润都并过来,故其分母中新增股份数就不必做加权计算,视为期初即发行了新股。

  3.对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每股收益的计算,它的计算需视合并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合并理论分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和母公司理论。在实体理论下,合并报表是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编制的,每股收益原则上是将整个集团的利润总数与整个集团的总股数(都按比例折算为母公司的对等股数)对比。而在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下,由于是从母公司角度来考虑的,反映的是母公司真正可以控制或拥有的资源,所以每股收益也要根据母公司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其分母总股数应为母公司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数的加权平均数。

  4.关于或有发行股份的每股收益的计算。IAS33中第31条对其作出了规定,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财政部在相关通知中对此进行了说明,由于中国目前在实践中只出现了可转换债券,所以对认股权证、或有发行股份等具有潜在稀释性的期权性的证券不作相关规定。这种考虑虽然合理,但也正是这种想法使我们国家的准则往往滞后于实务,总是等到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了才转而修补准则中的漏洞,或对准则加以补充说明,为什么不能将潜在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考虑到并加以预防呢,这是个值得准则制定者思考的问题。

  5.对每股收益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与IAS33都要求“企业应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以同等明显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其计算并披露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都是基于正常经营利润下的每股收益。但根据充分披露原则,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正常经营利润还应披露非正常项目利润及经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而调整后的利润;同样的,每股收益也应按照利润的各个组成项目分别计算,包括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正常项目每股收益、经调整后的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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