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自1998年6月颁布以后,财政部1998年12月印发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对准则的有关会计问题作了解答。随着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其他准则有关内容的修订,财政部对本准则作了修订。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原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修订后的本准则规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即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支付的补价进行确定;对涉及换入多项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确定;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确定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
(二)衔接办法。
修订后的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规定的方法不同的,木予追溯调整,即对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不进行调整。自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新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