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也有不同程度提高。在新制度实施过程中,笔者及众多企业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折旧计提存在不同看法,在此作一探讨,供准则制定机构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不可否认,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却人为提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有一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可能每年的折旧都必须重新计算。而如果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数量众多,则增加的工作量是非常之大的。以往的财务软件并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功能,企业要符合上述规定,往往只能设立手工账进行辅助核算,这一方面增加企业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账务核算的混乱。而《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又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计提减值准备前的应计折旧数额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如果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数量众多,此项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
鉴于以上所述的事实,笔者建议采用折衷的方法处理这一问题,即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仍可按计提准备前的原值计提折旧,在年末对每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并相应调整减值准备的数额。如按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则折旧无需每年调整,也不需作纳税调整,更不会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情形。惟一不同的是,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应该没有多大影响。另外,笔者建议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基本形式,而减值应是一种辅助形式。不管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现象,都应该按规定计提折旧。只有当正常的折旧不能抵消减值带来的影响时,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且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因为会计制度变更增加的工作量,有利于减少新制度实施的成本,减少实施新制度的阻力。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在修订新制度时,修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者将笔者建议的方法作为一种允许企业选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