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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来源: 胡三明 编辑: 2002/06/30 07:28:29  字体: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我国在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方面,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未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差异

  二者之间的差异包括: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而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风险认识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是我们常说的持续经营假设。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所谓清算状态和实际清算的概念还不尽相同,保险公司这种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只是对“清算”的假设,若干评估标准仍是凭会计理论和相关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与实际清算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差距。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这种清算概念的会计假设要加上“修正”或“准”字,称为“修正清算假设”或“准清算假设”,来与实际清算加以区别;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使收入和费用配比。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收到和支出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

  建立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各法规的不足;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会计准则。同时这也是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我国保险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

  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虽然各国的保险会计都存在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种规范,但这两种规范的运行模式却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按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

  笔者认为,合二为一模式运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对风险的认识以及会计假设等方面固有的区别,把二者揉进一套体系中进行操作十分困难,难以兼顾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使用者各自的要求。三者并行模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套规则分别同时进行,运行成本较高。第一种主辅相成的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与运行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实现两者不同要求的同时,又使得运行成本不致太高,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保险会计准则作为特殊行业的准则,其制定既要遵循会计的一般理论和原理,又要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质;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使之具有前瞻性,又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既要考虑保险国际化自由化的趋势,又要考虑对民族保险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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