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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的比较

来源: 编辑: 2003/04/24 11:34:25  字体:
  一、简介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情况的会计报表。由于该表反映了一个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因而又可称为财务状况表。

  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顺序,把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高度浓缩整理后编制而成的。资产负债表一方面能反映企业某一日期所拥有的总资产,即企业所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另一方面又反映企业这一日期的资产来源,即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两个方面,利用该表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资产分布及其来源渠道,还可以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资本结构和长期偿债能力。

  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主要反映在其变现能力上。就现能力指资产能迅速转换为现金,保证短期负债到期清偿。对此,企业的债权人的投资人是极为关心的。对企业的短期债权人来讲,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可及时转换为现金的资产,直接关系到能否收回即将到期的借款和应得的利息。同时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和向长期债权人支付利息,亦受企业现金充裕程度的制约。利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部分,可以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既取决于它的获利能力,又取决于它的资本结构。所谓资本结构,是指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负债中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比例、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与留存收益的比例等比例关系。其中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会影响债权人和所有者的相对风险和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就一般情况而言,负债比重越大,企业长期偿债的能力就越差;否则反之。利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所有者权益部分,可以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和长期偿债能力。

  企业的经营债权主要表现为获利能力的大小,损益表是直接表达企业获利能力的报表,但资产负债表也为衡量获利能力的一些重要指标,如资产报酬率、资本效益率等提供数据资料。

  资产负债表准则的引言部分,提出了这一准则涉及企业对外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应提从的资料等问题。

  准则的定义部分对准则中所用的术语进行了相应的定义、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日、比较资产负债表等三个。

  准则的基本要求部分指出编制资产负债表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基本要求:(1)企业应按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历月末、季末和年末;(2)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明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贷币单位和报表编号;(3)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无以下填至“分”,采用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当将以外币反映的资产负债表折合人民币反映的资产负债表;(4)企业应当编制至少两年期期末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前期的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时,应将前期数按本期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使各期项目口径可比。

  报表项目部分提出了资产负债表项目、资产类项目、负债类项目的分类,揭示了所有者权益的列示方法,最后指出资产项目金额合计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合计必须相等。

  报表结构部分指出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一般采用账户式结构。

  报表附注部分指出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资产负债表的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逐一列示和说明。

  附则部分指出此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及施行日期。

  在参考的国家和地区中,大都没有单独就资产负债表制定准则,只对资产负债表的要素、格式等方面有些规定。如第五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中对报表应列示的主要项目作了规定。

  二、比较

  (一)关于报表项目

  我国准则对资产类项目一般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进行分类并分项列示。国际会计准则将资产类项目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又分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与其他长期资产。

  我国准则对负债类项目一般按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进行分类并分项列示。国际会计准则将负债项目分为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准备金以及应计事项中的重要项目,如递延税基、递延收益和退休准备金等,应单独予以揭示。

  所有者权益一般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分别列示。应当同时注明企业的注册资本。而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不同,股东权益分为股本和其他权益。其他权益项目应说明下列各项在这一期间的变动以及对它们分配的任何限制:(1)超出票面价值缴付的资本(股票溢价);(2)价值重估盈余;(3)储备金;(4)留存收益。

  我国准则中未对冻结资产进行规范,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不能立即动用的现金,例如由于外汇管制而被银行冻结人余额,应予以揭示。

  我国准则中应收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变现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项,应当在非流动资产类其他资产项目单独列示。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应收项目规范得更高,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一商业客户、应收董事款、公司内部之间应收账款、其他收款和预付费用、应收联营公司款。

  在短期投资的市价不同于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予以揭示,而我国准则没有规范性的要求。

  对固定资产项目,我国准则要求列示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三项,但不包括土地。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揭示下列内容:(1)土地和建筑物;(2)厂房和设备;(3)其他种类的资产(应适当地认定);(4)累计折旧。另外,我国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建工程(指未完工或完工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而国际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准则对长期投资项目的规范简单,而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项目单独揭示,包括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另外,其他投资在其市场价值有别于财务报表中的账面金额时,应说明这种市场价值。

  我国准则中,无形资产只单列一个项目。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分项列示为:(1)商誉;(2)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的资产。

  我国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项目的名称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后者将其称为银行贷款和透支。

  对应付项目,在我国准则中规范内容比较少,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六项。国际会计准则的应付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应付董事款、公司内部之间应付账款、应付联芝公司账款、应付所得税、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七项。

  我国准则的长期负债项目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单独揭示以下项目:担保贷款、未担保贷款、公司内部矛盾之间的贷款和从联营公司借来的贷款。同时,对利率、偿还条件、契约条款、从属条件、兑换地点和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应简要说明。

  我国准则中对股本项目揭示的是所有者的投入资本。而国际会计准则对股本项目,应分别说明:核定股份、已发行股份和未发行股份的数目或金额;未收足资本;每股面值或法定价值;这一期间股本账户的变动;与股利分配和资本偿还有关的权利、优先权和限制;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利;购回的股份;根据选择权或销售合同为将来发行而保留的股份,包括条件和金额。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的格式

  美国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主要有账户式(水平式)和报告式(垂直式)。至于在某些英联邦国家可以见到的“财务状况式”,在美国一般不被采用。在资产及负债类别、项目的排列上,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由大到小(或期限由短到长)顺序排列,这称作“流动列前”。这是一种传统的方式,应用比较广泛。与此相反,也有把非流动项目排在前面的,这称作“固定列前”,适用于采矿业、公用事业等因定资产占重要位置的行业。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的排列方式。如以经营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公司,往往把投资项目列在资产部分的最前面。

  法国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只采用账户式,或称水平式。由于执行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规定,因而表的内容和结构在很多方面同其他成员国的资产负债表相一致,但表内列出的项目比较详细。法国的效益负债表也反映本期利润数字,与损益表中反映的本期收益相一致。这同美国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很不相同。由于不编制美国会计报表体系中的留存收益表,为了反映当期利润的分配情况,按照法国的惯例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和负债方设置专栏,分别反映利润分配前和利润分配怕的数字。通过两栏数字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本期利润有多少转入了法定准备金,有多少决定作为股利发放,有多少结转下期。

  为了把前后不同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比较,有的资产负债表把资本和负债方的金额设立4栏,即:“本年度利润分配前”“本年度利润分配后”、“上年度利润分配前”和“上年度利润分配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设立“差额”栏,以免结构过于复杂。资产负债表项目在利润分配前和分配后的比较,也可不采取设置专栏的方式,而是分别编制利润分配前和利润分配后两张资产负债表。

  日本资产负债表有账户式(水平式)和报告式(垂直式)两种格式。这与多数其他国家用情况相同。表内的项目及其类别的排列,按照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的规定,采取“流动列前”的顺序。这同美国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排列顺序列一致的。美国在少数条件下采取“固定列前”的排列顺序,但与欧盟国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固定列前”顺序同恰恰相反。同其他西文国家比较我起来,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项目更为详细。全列在资产部分的固定资产类别中,日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按照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资产等项目分别列示。另外,还要把递延资产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加以反映。而在美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不会划分得这样详细。又如在资本部分,日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分别列出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等类别或项目。这在商法及企业会计原则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在美国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划分得不这样详细。除此之外,在资产和负债的其他类别中,也存在着类似差别。

  德国的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左方为资产,右方为负债采用固定列前列法。在资产方固定资产按无形固定资产、有形固定资产和财务固定资产的顺序排列;流动资产则先记存货,最后记载现金和银行存款等项目。从资产总体来看是按固定性高低的顺序排列,即行固定资产后流动资产。在负债方按实有资本、准备金、债务的顺序排列。值得注意的是,准备金不是包括在负债项目内而是单独列为一项。德国十分重视准备金,把它作为发生意外情况时财务上的准备金。这也是德国十分重视稳健性原则的一种表现。

  我国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平衡公式,采用账户式编制,表内左方按资产类别分项列示,右方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别分项列示,左右双方总额保持平衡。表内资产各项目按其流动程序和变现能力大小顺序排列,即“流动列前”;相应地负债也分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短期负债列前,长期负债列后;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则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在经营中取得的利润的未分配部分分别列示。

  (三)关于比较资产负债表

  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要求编制比较资产负债表,有二年期比较,有三年期比较,也有五年期比较的。通过编制比较我资产负债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发展趋势。我国行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规定有年初数和年末数,相当于二年期的资产负债表。我国准则建议编制两年期比较资产负债表。

  (四)关于资产负债表的附注

  通过查阅一些外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对于资产负债表的附注和解释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对表内有关项目作必要的附注,如有的公司对于短期投资中的经营性证券要标明市价;二是对一些表外的项目加以附注,如抵押资产等;三是对资产负债表有关内容作为会计政策的一部分加以说明。

  我国准则要求只对资产负债表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进行附注说明,对于属于会计政策方面的解释包括在有关会计政策的准则中,本准则中不再涉及。

  根据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1)对每类股本A、控权的股数;B、已发行且已收到金额股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金额股款的股数;C、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D、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E、各种权利,附于其上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G、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支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对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披露与以上要求的信息对等的信息对等的信息,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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