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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会计准则体系的探讨

来源: 编辑: 2002/06/21 09:43:37  字体:
    具体会计准则体系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各项准则之间确保在内在逻辑上没有冲突,即协调性;二是指所有的准则能覆盖各种现实经济业务,即全面性。本文仅就后一种含义作以下探讨。 
  
  一、具体会计准则是否应当有一个体系 
  
  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应当具有协调性,这容易理解。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的会计准则都不甚注意其全面性。通常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逐项制定准则,且所有的准则都一字排开,没有严格分类。例如,作为现代会计准则的起源地,美国已发布了I0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内容也较详尽,但规格不一一,问题零散无序。至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两个前任机构所发布的会计准则,则被批评为前后不一贯,缺乏协调性,更谈不上全面性。我国财政部认为,由于有长期制定会计制度的经验,又有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已有条件在--个更高的起点上,对具体准则作出系统设计,使其形成一个相对严密的体系。我国的准则作为一个体系,主要表现在按照报表项目分类立项,力求所有项目能涵盖三张基本报表。 

  笔者认为,为了确定立项的思路和线索,追求一定程度的完整性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是有体系的准则--定优于无体系的准则,成体系化与否并非评价准则质最高低的重要标准。由于现代经济飞速发展,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新兴的经济业务层出不穷,具体会计准则的体系只能是动态的、相对的。应该看到,在体系上的中外分歧,实质上体现了中西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文化注重整体观、主张"一而多",而西方文化则强调个体和机械式组合。对于不同文化,很难简单地断定其优劣,最好是兼收并蓄。进一步看,具体会计准则的体系化程度,实际上反映了理论上追求完善与实务中种种困难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准则建设长远规划与现实急需项目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需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权衡利弊,有所侧重。如果说,1994年至1996年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时,我们侧重于理论完善和长远规划,而目前正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则侧重于现实急需,现在的问题在于,必须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如何对具体会计准则分类 

  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分类,是体现其体系化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可分为三类:一是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准则,二是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三是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也有提出按"一般(或通用)会计准则"和"特殊(或专用)会计准则"两个系列分类的意见。 

  笔者认为,具体会计准则分类宜粗不宜细。否则,有的准则项目可能既可归为此类,又可归为彼类,而"此"与"彼"区分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而且,特殊行业、特殊经营方式、特殊企业组织形式等,实际上是特殊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特殊"企业中,也并非所有经济业务都特殊。比如,对于应收、应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在银行保险业(特殊行业)或合伙制企业(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还是与一般企业相同。因此,仅将具体会计准则分为通用准则和特殊准则两类即可。 

  三、如何确定具体会计准则立项的原则 

  准则立项直接关系到准则的体系化。在准则制定之初,财政部会计司确立了"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允许的业务,如应收款的出售等,具体会计准则暂不涉及。有关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先一般后特殊、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本身是矛盾的,可取的只是"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准则立项来看,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我国正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样体现了"先急后缓"的原则。 

  从理论上讲,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立项,既容易导致忙中出错,也可能影响各项准则的协调性。但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几乎有些出人意料。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扩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会计问题,如资产重组、交互持股、资产减值等,都要求尽快加以解决。为了适应现实需要,采取"先急后缓。的立项原则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例如,针对开放边境贸易,财政部曾打算制定一个"易货贸易"准则。后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资产置换、股权交换等经济业务,财政部只好对易货贸易准则加以扩张。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对非货币性交易采取了狭义的定义。在交易对象上,它仅指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劳务和非货币性负债;在交易性质上,仅指互惠性的转让(即交换「不包括非互惠的转让如捐赠和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这多少体现了该准则应急的性质。为了规范实务中越来越普遍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只好又以财会字[1999]43号文件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试想,如果当初不急,而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有关问题考虑得更为全面周到,那自然会更好一些。 

  应当指出,美国在早期也曾经历过"救火式"阶段。但我国情况与之相比,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相似之处有二:一是环境压力,二是理论滞后。其不同之处有三:第一,美国早期的准则制定以实务中既存惯例为基础,是从无到有,而我国是从制度到准则。第二,美国准则制定机构需要面对来自多方利益集团的压力,有时可能不得不放弃自已的意见。而我国政府具有绝对权威,各方利益集团均不足以对准则制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准则制定在先,已有几十年的经验。而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避免重蹈覆辙。总之,尽管我国目前也在"救火",但"火警"的级别与美国当时有差异。我们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尽快她从"救火"中跳出来,力求制定出逻辑严密、前后一贯、广为接受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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