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但有的观点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完全可以取代其减值准备。笔者对此则有不同看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本质及其局限性
固定资产对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具有潜在的服务能力,这种服务潜能将随着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不断利用而为生产经营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然而固定资产的服务潜能会随着生产经营中的不断利用以及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而逐渐衰减、消逝。所以,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确定消逝的服务潜能的比例,对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期地、有系统地计人产品成本或相关费用,实现与收入的正确配比。这种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按期、有系统地转为成本或费用的固定资产已消逝服务潜能的成本称为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成本分配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①固定资产折旧缺乏灵活性。固定资产折旧在各年间具有系统性,“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改变。②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要依据企业对净残值和经济使用年限的估计,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无形损耗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日益显现,使得各种估计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这必然导致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不能真正代表“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体现折余固定资产的真正价值。另外,固定资产折旧注重其核算方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是成本与收入之间的配比方法,而由此得出的折旧费一般少于固定资产在该期间的真正损耗。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方法计算得出,各年的减值损失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联系。它更多的是从信息的使用者角度出发,立足现在,面向未来,适时考虑无形损耗,夯实了期末资产的价值,同时也剔除了虚增的利润,降低了财务风险。计提减值准备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有益补充,它的实施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财务政策更加稳健。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仍存在很多困难,前两年,某些股份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这是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笔者认为,对于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应该从按“稳健主义”进行计价的狭隘的历史观点转向立足于现在和未来的按“价值”进行计价的观点。比如:准备近期处置的固定资产,可按销售净价等来反映;准备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来计量。我们目前争论的不应是要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而应是如何规范其会计处理、如何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使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其折旧相得益彰,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