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财政部于2001年2月和2001年7月发布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拟结合2001年中期报告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会计实务问题对上述文件的理解运用作些探讨。
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范围
根据《规定》,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可以进行追溯调整法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规定》对发行股票无效申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等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未予明确。另外,《解答》仅对尚未进行投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已投资部分转入“短期投资”、已投资部分已计提坏账转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科目核算作出了规定,而对尚未投资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后原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重要性原则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有较大影响的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和存出投资款已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而对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利润影响较小的,可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追溯调整的时限
上市公司,一般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规定》精神,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应追溯至开办费或减值发生当年的损益,还是仅仅追溯至2000年损益项目,文件未作明确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计提减值准备时,考虑到近期财务指标的要求,往往尽量向更早年度追溯,从而减少对近几年利润的影响,而减值准备到底从何年开始计提,实务中也的确较难操作。为防止无限制向前推移亏损及防止计提秘密准备,笔者认为在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时,追溯至2000年利润表当期数为止较可行。
对于拟上市改制企业或者拟增发新股的拟上市公司,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比如一家原国有独资企业,200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中期提供三年零一期的财务报表时,应将1998至2001年6月30日发生的开办费、存出投资款已计提坏账准备、尚未开发的土地等追溯至发生当期,而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则因当时的相关信息难以获取,采用追溯调整法很难操作,建议直接计入2001年当期损益。
减值准备计提的操作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为资产市价当期大幅下跌、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营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等七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条件是该项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代替,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条件是工程长期停建并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较为笼统,在实际确定资产减值情况时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条件所限,不可能对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评估,而公司的财务人员也不具有这方面专业特长,无法直接对资产状况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公司对于证据不确凿且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考虑核算成本及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的会计假设,建议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计提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减值准备,公司应尽可能取得外部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保证减值计提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程和委托贷款等八个项目可以计提减值或跌价准备,同时制度又对资产定义如下:“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这个定义就引出一个问题,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提的减值或跌价准备外,其他不符合资产定义的资产是否可以提减值准备?比如某公司以巨额资金购入两座公园的一定年限经营权,账列其他长期资产,并在拥有经营权的年限内摊销。从实际经营状况看,上述两公司每年仅有少量门票收入,无法弥补其巨额的经营权摊销、维修等费用,即该资产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