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投资成本划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
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引入了“初始投资成本”概念,将原准则中对投资计价采用的“实际投资成本”改为了“初始投资成本”。因为股权投资成本不但有最初的成本,还有“新的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是在下列情况下在初始投资成本基础上调整而成的:(1)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以此调整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的成本即为新的投资成本。(2)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减去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3)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时,按原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比以往的规定更为准确,操作性也更强。
二、回避了“公允价值”概念
“公允价值”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计量属性,原投资准则中也较多地运用了这一计量属性,但准则实施后,却出现了利用公允价值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因此,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尽可能地回避了“公允价值”这一计价基础,而改为按账面价值入账。如在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是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原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明确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在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同样也不再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改按所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改变采用权益法核算亏损的处理办法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般企业均负有限责任,即使对被投资单位提供担保,也不足以说明投资企业对此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四、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
原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对有关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取消的“一般”二字,明确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一修改,规定得更明确,有利于操作。
五、长期投资的划转
原投资准则规定: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孰低结转。为了防止企业随意将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调节企业流动比率,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规定: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