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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中的“界限检验”初探(下)

来源: 财会月刊·罗勇 编辑: 2005/10/11 08:24:17  字体:

  3.易与其他法规产生不一致。由于“界线”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同法规对相同事项的“界线”划定便可能不一致。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交易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其最低持股比例定为10%。而《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为内幕人员。因为我国目前流通股所占比例较小,股东较多、较分散,所以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5%时,实际上已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显然,两部法规在个人投资者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持股比例上规定不一致。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虽然“界线检验”存在诸多缺陷,但是我们绝不能否认它在某些方面的特殊作用:①能够为会计实务提供可供参考的操作标准。例如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达到多大时,便认为个人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者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0%(或5%)的界线便提供了一个具体标准。②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会计选择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会计估计的确定方面,规定“界线”有利于限制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例如规定费用摊销的上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无限期延长摊销期限而调节利润的做法。

  三、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中的“界线检验”

  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中的“界线检验”,就是指一方面要保留必要的“界线检验”,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界线检验”。

  1.保留必要的“界线检验”。“界线检验”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说明了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性。笔者认为,在以下两个方面保留“界线检验”是必要的:

  (1)会计估计中的“界线检验”。由于不确定性业务的存在,会计估计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约束企业在会计估计上的“随意性”,减小操纵幅度,“界线检验”无疑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法。

  (2)具有客观依据的“界线检验”。例如,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时,拥有其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是否大于50%这一“界线”,便具有客观依据,因为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足以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又如,或有事项中“很可能”的概率下限是50%以上,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很可能”是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那至少也应该是大于50%。

  2.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界线检验”。避免“界线”是目标导向准则的一个基本特征。会计准则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界线检验”,在技术操作上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一个难题。笔者提出几种不成熟的方法供讨论。

  (1)减少同类交易运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取消了原来“将合并作为权益结合处理的12条标准(界线)”,规定“所有的合并都运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又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单一的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2)减少不同交易“中间地带”会计处理的差异。“中间地带”往往具有不同交易的混合特征,但现行会计准则一般将其“武断”地划归为某类交易,或者人为制定一个界线将“中间地带”一分为二。例如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涉及部分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这既不是纯粹的货币性交易,也不是纯粹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收到补价方)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在25%以上和25%以下的交易,会计处理完全不同,这必然造成企业的“合法”操纵。笔者认为,不论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多少,所有交易的收益均按其比例确认-比例为25.1%,收益就确认25.1%;比例为24.9%,收益就确认24.9%,而不是截然不同、差距迥异的两个结果,这样便可避免上述问题。

  (3)尽量避免不具有客观依据的数值界线。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因为5%、75%和90%的界线都缺乏依据,建议只要符合其他两条标准之一的,则视为融资租赁。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除了50%这一界线之外,其他界线(5%、95%)都缺乏客观依据,建议予以取消,从而将或有事项的“可能性”重新分成三类,即:较大可能(大于50%,小于100%)、可能(等于50%)、较小可能(小于50%,大于0)。

  总之,“界线检验”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保留,否则应当尽量避免。我们应该对会计准则中广泛存在的“界线检验”进行深入研究,决定其取舍,从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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