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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准则 | 新会计制度 | 比较结论 | |
定义 | 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 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 基本一致 |
确认条件 |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无该内容 | |
存货的初始计量 | |||
1.购入的存货 |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
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基本一致 |
2.自制的存货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
基本一致 |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 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 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 基本一致 |
5.接受捐赠的存货 |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
基本一致,制度比准则多一个“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的情况 |
6.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 基本一致 |
7.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 基本一致 |
8.盘盈的存货 | 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 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 基本一致 |
其他成本 |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
见于购入的存货那条,未明确指出 | |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
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
基本一致 |
计划成本或售价 | 无该内容 | 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 |
存货盘点 | 无该内容 |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
这属于财务管理的内容,准则未收入 |
期末计量 |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基本一致,但准则比较详细 |
存货成本的结转 | 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
散见于以上各条 | |
披露 |
(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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