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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可能性及意义(二)

来源: 编辑: 2003/05/06 11:41:06  字体:
  (三)第8号指令-会计审计师的资格条件(1984年制定)

  第8号指令的规定过程是:1978年提出草案,经过1979年的修订,最后于1984年制定出正式指令。成员国根据指令修改国内法的期限为1987年12月31日,适用开始时间为1990年1月1日。

  第4号指令和第7号指令均规定了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的资格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因此,制定第8号指令的目的,则在于从审计师的资格方面协调各成员国的准则。第8号指令由5章31条组成。

  第8号指令对审计师的资格条件作了一般原则的规定。审计师应该是未从事与法定审计有抵触的活动而且是诚实可信的人。并规定他们应在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后,修完大学课程,完成实习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这个考试应能保证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另外,又对长年从事实际工作的职业专家规定了一些例外措施。

  第8号指令还规定,作为专门职业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并应坚持独立性。

  各成员国修改国内法的时间大致是,西德和法国均为1985年,西班牙是1986年。

  通过第8号指令的制定,在欧共体境内就审计师资格问题作出规定,这对审计方面的国际协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于1961年,由24个经济发达的成员国组成。但与欧盟不同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不谋求地区的统一,只求发展国际事业,并发展国家间的合作,以及解决国家与跨国公司间的问题,因此,它也积极地参与会计协调活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工作组的观察员。从60年代后年期开始,它就关注跨国公司的问题,随着“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的成立(1975年),它的活动变得更加有组织、有步骤。1986年6月21日,这个组织的成员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宣言「并将《跨国公司的行为指南)作为宣言的附件提出。该指南把跨国公司经济活动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必须遵守的规范予以系统化,这样做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可以缓和人们对跨国公司的批评,另一方面,起到协调国际规范的作用。“

  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委员会为执行指南规定的改进财务信息的质量的规定,于1979年10月设立了“会计准则工作组”。这个工作组有两项任务:其一是负责解释指南的信息披露一章中所包含的会计用语;其二是为增进财务报表的国际可比性,并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协调而努力。

  从第一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看,到1983年会计准则工作组已对大部分会计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1985年调查了成员国为编制合并报表遵循的会计方针,在明确了关于合并方针用语的同时,还在这个领域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化。到1987年,对会计用语的解释工作已基本完成。

  会计准则工作组在第二项任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在1985年召开了由世界有关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计准则协调化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讨论了以下问题:(1)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和使用者关心和需要的问题;(2)制定准则方面主要的处理方法;(3)政府间组织在会计准则协调化过程中的作用;(4)阻碍会计准则协调化进展的实质性问题。根据会上的讨论,于1986年出版了(会计准则协调化成果与展望)一书。

  在1988年又围绕一些专题专门召开了国际会议,此外为促进协调化,会计准则工作组每年都召开小型研讨会,讨论“外币换算”、“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课税与财务报表的关系”、“租赁的会计处理”等课题。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不少关于跨国公司的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文件。其中《跨国公司的行为指南》这一文件中包括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应披露的项目。该文件的特点在于,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是为企业行为提出了指导性的方针。

  作为这一组织的另一成果是:1982年n月2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部长理事会发布的(关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南会计用语的阐明)。在编这一文件的过程中,工作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产业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工会咨询委员会以及欧洲会计专家联合会进行了协调。此后,在1988年又出版了《新金融工具披露与会计)一书。1990年出版了《分部财务信息)一书。

  工作组还两次对成员国的部分跨国公司运用(跨国公司的行为指南)的情况进行调查。从四83年第一次调查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公司遵从建议的要求,但信息不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从1987年第二次调查情况来看,遵从的情况有所改善,但还有相当数量公司的分部信息披露不清。调查的结果表明了该组织的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仍存在的问题。

  总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开展活动只是为了起到促进作用,它并不要求参与制定公认的会计准则。

  民间会计职业组织及其对会计准则的协调活动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由来

  1973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美国等七个国家的职业会计师团体通过协议而建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国际化的起源可追溯到本世纪初。自1904年的第一次国际会计师大会召开之后,会计原则国际统一化运动就开始了。60年代以后,这种会计国际化的运动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1962年在纽约召开的统一课题为“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和世界经济”的第八次国际会计师大会上,克雷安霍夫(第七次大会会长,荷兰会计师协会会长)以“会计方面的国际挑战”为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主要内容有:国际统一化的意义和可能性以及为此应具备的研究条件和各个国家会计原则研究的现状等。

  1966年,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长H.边逊爵士发起,联合美国和加拿大的会计师协会共同组成会计师国际研讨组。该研讨组主要是对美、英、加三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发表研究报告。1968年研讨组发表了第一份研究报告,题为《三国对存货的会计和审计方法》。国际研讨组的活动虽不是以直接制定国际会计准则为目的,但它却是朝着制定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1972年在悉尼召开的国际会计师大会上,边逊就设立国际组织的必要性问题向主要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倡导,会后成立了会计职业国际协调委员会。经过该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国的有关人员的协商,提出了设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方案,后经准备委员会的筹备,终于在1973年6月建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后,其规模不断扩大,四84年会员总数为35个国家的47个会计师团体。到1988年1月,理事国会员和一般会员总数巴达74个国家的98个会计师团体。到1989年1月,会员及增加到77个国家的102个会计师团体。中国目前尚未参加这个组织,其理事国包括下列13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约旦、南朝鲜、荷兰、南非、英国、美国。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机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有专职秘书长一人协助理事会工作。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顾问组。许多作为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国际组织都参加了顾问组。1984年,该顾问组是由国际证券交易联合会、财务经理协会的国际团体、国际商会、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财务分析协会的国际协调委员会以及世界银行的代表组成。1987年,证券管理机关国际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顾问组。

  3、筹划委员会。通常由四个成员国组成,其中一名为理事国代表,其余三个国家中通常有2名非理事国的代表。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虑与会计专题有关的问题。

  此外,还设有与各准则制定机构联系的联络处。它的任务是充分了解各国准则制定机构面临的困难。

  (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程序

  制定会计准则中的每一个课题的程序如下: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讨论,选出一个认为需要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课题,并将之分派给筹划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团体都可应邀提交供考虑的专题材料。

  2.筹划委员会在研究从成员国收集到的资料的基础上,在秘书处的协助下,考虑有关的问题,并就这一课题向理事会提出要点大纲。

  3.筹划委员会收到理事会的评论意见后,着手制定建议准则的初步草案。

  4、初步草案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发给所有成员团体,征求评论意见。

  5、筹备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并经理事会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作为“公布草案”加以公布后,向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征询意见。对“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6个月。

  6.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团体在收到草案的初稿和公布草案后,应征求本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关的意见。

  7.在草案公布以后,各种评论都提交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由负责这一课题的筹划委员会加以研讨和修改。

  8.筹划委员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理事会,作为一项正式国际会计准则备用和待批准。

  9、一项准则的公布必须经理事会至少四分之三成员通过。批准后的会计准则文本发给其成员团体供其翻译和发表。

  按照以上程序,一项会计准则从选题到发表大约要经历三年的时间。

  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立于1977年10月。在其成立前曾建立过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所以首先介绍一下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的情况。

  1972年10月,第十次国际会计师大会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召开,批准成立了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范围内的会计协调。它的任务是:

  (1)决定国际会计师大会的主办国;

  (2)保持与参加国际会计师大会的各国的联系;

  (3)促进国际的地区机构的发展和信息交流;

  (4)参考和吸收各国提出的意见,扩大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的任务,并为改进业务提供咨询。

  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由11个国家构成。这些国家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1)拥有15年任期的有5个国家,它们是:澳大利亚、法国、荷兰、英国、美国。

  (2)由上述5个国家指定,拥有5年任期的有5个国家,它们是:加拿大、西德、印度、墨西哥、菲律宾。

  (3)上列10国以外的大会主办国,在决定主办时开始参加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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