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企业范围内执行。1998年12月,根据反映企业现金流量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编制情况,财政部以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性来看,这次又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租赁收入应确认当期收人的规定,取消原“收到租金”项目的内容。笔者认为,这项内容可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
(1)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同理,该项内容可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为简化编制报表的工作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再将支付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单独列项反映,取消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归入新设置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由于投资方股权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与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一般都形成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此,取消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反映。
2.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不再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取消“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由于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因此,将“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容,并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融资租入资产是企业筹资购建资产的方式之一,其所形成的应付款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所以,将“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内容,并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再单独反映“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将其并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取消“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归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四)本表补充资料。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按《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计提损失准备的规定,将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合并在新设置的“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中反映。
2.修改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内容,要求披露“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