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共存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特色,就我国国情而言这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当两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就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甚至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笔者现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某些不尽一致的规定提出管见。
1.计算可变现净值时是否要扣除相关税金。《制度》规定,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预计费用后的价值;而存货准则则明确指出:在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之外,还要减去相关税金。除非《制度》中提到的“销售所必须的预计费用”中包括了“相关税金”,否则二者的不一致是显见的,但实际上销售费用和销售税金在财务会计上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从《制度》的逻辑上看,可变现净值即是假定存货在正常变现条件下企业可获得的价值,或者理解为在存货“零距离”销售假设(即把存货卖给自己)下存货“新”的取得成本。不管哪种假设,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正常销售条件下所必需的费用及相关税金都应该从预计售价中予以扣减,这样可保证其在计算原则上和逻辑上的一致性。所以笔者认为,《制度》在计算可变现净值时忽略“相关税金”是不完善或不恰当的。
2.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适合接受捐赠的存货的计价。《制度》规定,当接受捐赠的存货缺少有关凭据,或者据以参照的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人账;而在存货准则中则取消了这一点。在实务中,现值概念多用于时间较长且收入与时间较为确定的长期资产或项目的价值评估。存货属于流动资产,通常会在短于一个会计期间或更短的时间内变现,具有资金垫支性质,因而计算现值的意义不大,而且现行会计实务对流动资产的计价通常都不考虑时间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存货不适合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计价,建议《制度》对此依据存货准则作一修改。
3.五五摊销法与分次摊销法的“名分”问题。在谈到低值易耗晶和包装物存货的摊销时,《制度》规定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而存货准则则明确指出: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考虑到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都是常用方法,《制度》和存货准则都应该在这方面达到统一认识。存货准则为五五摊销法恢复“名分”(注:自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以来,五五摊销法就在正规文件中消失了,固有此言),但也不应该忽略了《制度》中述及的“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避免了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下可能出现账外财产的情形,从而有助于加强实物的明细管理;而分次(或分期)摊销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此外,从“一次摊销法”到“一次转销法”的变化,虽是一字之差,但其表达更为精确,毕竟所谓“摊”,即为分摊,常被理解为分期计人成本费用,不分期则不应该称之为摊销。